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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办理署实名信访举报件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2-06-06 00:00 来源: 阅读: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署实名举报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署实名举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办理署实名信访举报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署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冒充他人姓名或化名举报的,不属署实名信访举报。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规范署实名举报的受理工作。对收到的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从登记、摘转、请示到处理落实、反馈,都要形成严谨、规范的程序,做到优先登记、优先阅批、优先查办、优先反馈,保证署实名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妥善处理好每件署实名信访举报。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指定专人进行查办;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应及时转下级或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并定期督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要求,及时报送处理结果。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举报,要及时向举报人做好相关的说明解释工作,并及时协调、督促或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努力做好向署实名举报者宣传信访举报方面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工作,使他们正确履行权利与义务,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

第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办理署实名举报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如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署实名举报人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予以采纳。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七条 署实名信访举报回告工作坚持首问制,做到谁受理谁回告。在受理举报件后的七日内将承办单位、承办人、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在调查核实时,首先要找署实名举报人进行取证和征求意见,并在调查终结后,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的情况,反馈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凡查结的署实名举报信访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检举、控告人通报查办结果,一般在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决定后的五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不能如期反馈的,要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相互推诿,拖着不办,或因未如期如实反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何种反馈回告方式,应充分考虑和尊重举报人的意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如当面回告、电话回告、书面回告等。对单一的一般问题,可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理单位的调查人员直接给举报人反馈。对于复杂或重要问题的反馈,经主管书记同意后,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参加。反馈回告情况应有文字记录可查。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举报事实有出入的,要正确区分诬告和错告的界限。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实行署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有功人员,应按照《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署实名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举报内容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在不暴露署实名举报者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情况下,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宣传报道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对因失密、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要切实维护署实名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署实名举报者有歧视、刁难、压制等打击报复行为。对打击报复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包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